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国籍人华西列夫斯基夫人(已死)在美存款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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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国籍人华西列夫斯基夫人(已死)在美存款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国籍人华西列夫斯基夫人(已死)在美存款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5年10月26日,最高法院

外交部领事司:
1955年9月22日函及附件均悉。所询无国籍人华西列夫斯基夫人(已死)在美存款如何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外事处向你部所提的意见是可以同意的。至于法院指定遗产代管人的办法,如能达到索回在美国存款的目的,是可以考虑的,但即使这样作也并不能达到这个目的,所以还不如按照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外事处的意见,美国银行方面暂不予理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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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63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十二日
葫芦岛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葫芦岛市财政局,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收支、财政政策、财务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的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体制和有关分配政策。
  (二)拟定市财政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按《预算法》的要求,编制并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执行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根据全市财政预算安排,会同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拟定税收收入计划。
  (四)组织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五)管理市财政公共支出;监管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拟定并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及制定需要全市或市本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六)制定并执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七)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八)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定和执行市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有关部门、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有关业务。
  (十)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审核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起草全局性的工作计划、总结和政务工作规章制度及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筹办全市财政系统的重要会议;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保密、信访、档案等项工作;对有关财政财务税收提出意见;组织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监督检查财政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二)综合科负责研究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工作;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综合分析预测评价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调控的建议;负责重要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协调;提出工资、价格、住房制度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管理政府性基金;管理全市性和市直单位行政性收费项目的立项和标准;管理公路车辆通行费和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收支;统一监制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收费票据的使用;监管住房资金;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计划,监管彩票发行等。
  (三)预算科(市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拟定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管理地方税收政策;组织罚没收入和其它非税收入的管理;负责编制年度市预算草案,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负责政府债务政策研究及有关协调改组;分析报告全市及市本级决算情况;汇总审定市本级各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统一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审查、批复市级部门预算;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汇总年度地方预、决算,指导地方预算管理;拟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区域财政政策,负责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工作。
  (四)国库科贯彻落实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财政资金调度;分析全市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市本级
部门决算,会同有关科编制市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市财政的银行开户;拟定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受省财政厅委托,承办国债兑付的有关工作和二级市场的管理;研究国债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管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本地区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辅导检查等具体工作。
  (五)行政政法科负责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群团组织(含财政拨款的社团组织)等单位的财务工作。综合研究分管部门的财务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牵头拟订行政部门财政支出政策、开支标准及公共财产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行政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及民兵事业费、武警经费;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
  (六)教科文科负责管理教育、科学、文化、文物、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视、档案、地震等事业单位及其归口企业的财务工作。参与分管系统的财务改革;研究制订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牵头拟订事业单位财政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及公共财产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和匹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定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参与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标准的确定及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等。
  (七)企业科负责管理地方企业(不含流通、农业、教科文、金融行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参与分管企业所涉及的各项财务;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拟订分管企业的行业性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改革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管技术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及分管行业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分管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拟订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分管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工作,并归口管理和分配市级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范围内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财务情况。
  (八)经济建设科负责管理经济建设投资行业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参与研究经济建设投资和分管行业的各项财务改革及财政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研究制定财政投资政策,拟订有关基本建设、城市建设和地质勘探的部门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织实施或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负责招投标项目的标底审查并参与其标底审定工作;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派驻的重大基建项目财务监督员。负责与市计委等综合经济部门在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与市建委制订建筑经济政策等。
  (九)流通科负责管理商业(包括商办工业)、粮食(包括粮办工业)、外贸、外经、旅游、饮食服务、物资和供销合作等行业的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境外企业的财务工作。参与研究流通体制的改革,综合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参与分管行业的财务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拟订分管系统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财务情况。
  (十)农业科负责管理农业(包括农业、农垦、畜牧、农机)、林业、水利、水产等行业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乡镇企业的财务工作。研究制定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的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参与分管系统的财务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拟订分管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与单位系统的事业经费和支农、扶贫及重要救灾防灾等专项资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
  (十一)债务金融科(市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市政府债务(包括外债及国债外的内债)和地方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全市政府债务管理和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全市政府债务进行监控与核算;管理国家有关部门或银行对我市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拟订并监督执行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监督有关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外债情况及分管机构的主要财务情况;拟订担保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担保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等。
  (十二)社会保障科负责管理卫生、民政、劳动等社会救济、优抚、福利和社会保险事业系统的财务工作。综合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参与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参与分管系统的财务改革;参与编制并组织执行社会保障预算;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拟订分管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开支标准;管理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监管行政事业经费、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
  (十三)会计科负责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综合研究会计改革;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制定会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会计监督
;管理全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组织和管理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市会计职称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组织实施会计委派制工作;汇总反馈会计工作的主要情况等。
  (十四)统计评价科拟订财政财务和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管理公共资源数据库和公共资金数据库;综合汇总、分析反馈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财务情况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考核、评价全市财政支出效益情况;统一提供和发布财政综合经济信息;组织公共资源管理情况综合调查研究,提出公共资源分布、结构及调查方案和加强管理的建议;汇总编撰综合性财政财务统计分析资料和财政年鉴工作。
  (十五)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工作,并按政策规定委托收缴资产占用费;审批市直行政事业产权变动、资产评估、拆损、出售、核销、以及合并、撤消时财产收缴,按政策规定委托相关部门处理;负责市直预算外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所办公司占用的国有资产,参照国有企业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组织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汇总等基础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科(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管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综合研究财政监督检查的改革,拟订有关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监督市级预算内、外收入的征管、解缴、退付和支出的使用情况;汇总反馈全市本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情况;监督下级财政预算收支情况;监督局内各业务科室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局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牵头组织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等。
  (十七)市政府采购控购办公室主要负责并组织以财政性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工作。起草有关政府采购法规草案,拟订并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计划;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和行政投诉和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审批市本级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和中介组织的资格;对小汽车进行控购;指导各县(市)区的政府采购工作;收集、发布和统计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组织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管理市本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的核定工作等。
  (十八)教育培训科负责制定葫芦岛市财政干部中长期和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对全市财政干部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负责财政干部职业道德教育;落实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负责市级财政调研和课题研究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的财政教育及科研工作。
  (十九)人事监察科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行政监察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状况;组织和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考察等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主要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机关专项编制40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总会计师(副处级)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19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2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科级)职数1名。
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00)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21日)
教高[2000]9号


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了对1984年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修定工作。 现将修定后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部高教司。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4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