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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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意见

国测办发〔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新疆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0年3月以来,中央相继召开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新疆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新疆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对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了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疆发展与稳定的高度重视,对新疆各族人民的亲切关怀和爱护。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是贯彻中央新时期新疆工作总体部署、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的重要体现,是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


  长期以来,国家测绘局及全国测绘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大力支持新疆测绘工作,通过资金补助、项目倾斜、人才支援、技术支持、成果提供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新疆测绘的支持力度,向新疆提供了大量基础测绘成果,帮助培养了一大批测绘管理和技术人才,为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新疆测绘事业发展,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测绘保障,现对加强测绘援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测绘援疆工作


  (一)做好测绘工作事关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具有“基础先行、服务保障、应急救急、统筹协调、管理监督、维护安全”等重要作用。当前,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未来十年,是新疆大建设、大跨越、大团结、大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全国大规模援疆建设的深入展开,一大批援疆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民生工程将相继实施,迫切需要测绘提供坚强有力的基础性保障,测绘工作必须先行,做好新形势下新疆测绘工作意义重大。


  (二)测绘援疆是全国援疆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国土广袤,约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六分之一。新疆测绘是全国测绘的重要组成部分,测绘援疆是全国援疆的重要内容,支持新疆测绘上水平、上台阶是测绘部门的重要历史使命和应尽义务。进一步加强测绘援疆工作,尽快提升新疆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推动新疆测绘跨越式发展,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部门重中之重的战略任务,对于加快我国从测绘大国迈向测绘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充分认识做好测绘援疆的紧迫性。当前,新疆测绘基础相对较为薄弱,基础地理信息资源覆盖范围较低,测绘服务保障能力明显不足,新疆测绘整体水平与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有着较大差距,加快新疆测绘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测绘保障,确保不因测绘工作不到位影响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规划和立项,不因测绘工作不到位影响新疆加快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二、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整体思路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加快“推进基础测绘工作,构建新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以下简称“三基”)的总体要求,以提升测绘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能力为根本,以加大项目、技术、资金、人才援助为手段,以建立完善各项长期支援机制为保障,全国测绘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努力,加快建设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全面提升新疆测绘能力,确保为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测绘保障。


  (五)基本原则。加强测绘工作,突出“三基”建设,强化服务保障,促进跨越发展。


  ——坚持加强业务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相结合,全方位提升新疆测绘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坚持政府主导与企事业单位自觉自愿相结合,广泛动员全国测绘力量,充分发挥测绘与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


  ——坚持把新疆的具体测绘需求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增强测绘援疆工作的针对性和目标性;


  ——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巩固与提升相结合,项目、资金援助与技术、人才援助相结合;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相结合,确保援助工作质量高、速度快、效果好。


  (六)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期,新疆基础测绘能力显著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接近经济较发达省份水平;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基本满足需求,实现全疆1:5万地形图更新一次,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更新两次;1:1万地形图实现对主要经济活动区、边境重点地区的必要覆盖,覆盖率达到30%-35%;1:2000、1:1000、1:500等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新疆市县乡镇重点地区;基本建成全疆多尺度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成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和全疆14个地市州的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全面建成新疆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实现新疆导航综合服务系统的业务化运行。到2020年,全面建成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实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数据的必要覆盖和适时更新,新疆测绘基准体系高效运行,新疆测绘服务保障能力可靠、适用、及时、有力。


  三、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七)建设新疆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统筹新疆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规划,通过利用、新建和改造等手段,对新疆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区域大地水准面精化以及综合导航服务系统等进行完善或更新,全面构建新疆现代测绘基准体系与综合导航服务系统。加快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在新疆的实施。整合已有陆态网建设成果,到“十二五”末建成全疆约100个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完成全疆第三期一等水准网建设和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支持新疆测绘部门开展全疆其它等级水准网建设,建成新疆大地测量数据库和综合导航定位服务系统。


  (八)测制新疆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加强新疆基础测绘能力建设,大幅提升新疆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覆盖范围和更新速度,显著提升新疆基础测绘水平。以“十二五”国家重大基础测绘项目和国家西部1:5万地形图测图工程、国家1: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工程实施等带动新疆1:1万地形图空白区测绘和1:1万地形图测绘与更新。每年为新疆获取约8万平方千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实现全疆多分辨率多时相影像数据的全面覆盖。加大对新疆边境地区1:1万地形图测绘、新疆市县乡镇1:2000、1:1000、1:500地形图测绘的支持力度。动员相关企业无偿提供新疆范围的道路交通数据和所需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


  (九)建设新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新疆自治区多尺度、多类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并实现重要地区的数据更新,加快推进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加快建设新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新疆分节点和14个地州市的信息基地,实现与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十)推进新疆地理信息资源应用。无偿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公益性事业提供全疆范围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加强对新疆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决策、规划、设计、实施、评估等过程中的测绘支持。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在新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应急保障、公安安全以及民政、外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应用。支持新疆使用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和地理信息要素分层方案,大力开发公众版地形图等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


  (十一)争取新疆测绘重大专项。按照中央援疆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谋划测绘援疆工作特别是“十二五”测绘援疆工作计划,积极争取将测绘援疆工作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和经费预算。积极组织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请新疆测绘保障服务重大专项,通过大专项带动新疆测绘大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建立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经费补助的长效机制,加大对新疆基础测绘的投入力度。


  (十二)做好对口援疆测绘工作。承担对口援疆任务的十九省(市)测绘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测绘援疆纳入地方援疆工作总盘子,形成测绘对口援疆长效投入机制。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提出的《测绘援疆备选项目表》,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对接领任务,加快推进对口援建地区基础测绘工作,加强援建地区1:1万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和更新,完成援建地区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加快援建地区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建设,确保对口援建地区测绘整体水平达到本省(市)测绘工作水平。


  (十三)加强新疆测绘装备建设。依托国家测绘成果档案管理与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成现代化的新疆测绘成果档案管理与服务系统,提升测绘成果档案存储管理与网络化分发服务水平。积极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向新疆捐助测绘仪器和软件,加强新疆测绘装备建设。为全疆所有地州市各配备一套无人飞机航摄系统,提升新疆地理信息数据快速获取能力。积极争取“现代化测绘技术装备和应急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立项,加快新疆测绘技术装备现代化。


  (十四)加快新疆测绘技术进步。测绘科技项目进一步向新疆倾斜,推动新疆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加速新疆测绘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新疆测绘单位与有条件的测绘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共建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新疆分院和新疆测绘科普基地。将新疆测绘单位纳入国家测绘局“走出去”整体战略,提升新疆测绘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能力。


  (十五)强化新疆测绘统一监管。加强对新疆测绘管理体制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加快健全新疆测绘管理体制。加强对新疆测绘立法、政策制定和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帮助进一步完善相关测绘法规。指导新疆实行适度宽松的测绘市场准入政策,适度调整测绘资质考核标准,鼓励更多测绘企业到新疆开展业务。加强对新疆地图编制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监管、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以及重大违法测绘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


  (十六)加大人才援疆力度。通过举办面向新疆的培训班、选派专家赴疆技术指导、与新疆有关单位结帮扶对子、开展测绘专家西部行活动等各种方式,主动送教上门。在继续为新疆举办各类测绘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班的基础上,免费为新疆提供电子政务、地图审查、战略研究、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人员培训。继续接收新疆测绘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到国家和地方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学习交流,并逐年增加人数,显著提升新疆测绘人力资源保障整体水平。


  四、加强对测绘援疆工作的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加强对测绘援疆工作的组织领导,使测绘援疆工作常态化。国家测绘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有关司(室)负责同志组成的测绘援疆工作协调组,统筹协调好测绘援疆重点任务的组织实施。各对口援疆省(市)测绘部门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测绘援疆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新疆各级测绘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要在积极主动做好新疆测绘保障服务的同时,配合开展好测绘援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确保测绘援疆工作有序进行。


  (十八)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要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与利用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广泛进行动员,充分调动全国测绘行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号召全国测绘行业单位、测绘与地理信息企业发挥各自的资金、技术、人才、数据、装备等优势,集全测绘之智,尽全测绘之责,举全测绘之力,投入到新疆测绘保障与服务工作中来,共同推进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


  (十九)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关于援疆工作的精神和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和新疆测绘的现实需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援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进一步细化目标、明确任务、分解责任、强化监督,切实把测绘援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信息报送、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大力宣传报道测绘援疆工作的重大进展、重要举措、成果成效和先进事迹。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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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试行“常年定额补助、大灾超付借贷、特大灾有限救助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试行“常年定额补助、大灾超付借贷、特大灾有限救助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4日,民政部、财政部

河北、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
为深化救灾保险改革工作,解决部分地区长期存在的超付问题,探索建立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安全运转的救灾保险机制,现决定在河北省廊坊市所属九个救灾保险县(市、区),湖南省六个救灾保险县(市)(常德市的澧县、临澧县、桃源县、益阳地区的益阳市、益阳县、南县)试行“常年定额补助、大灾超付借贷、特大灾有限救助”的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试行县(市、区)的救灾款按年度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款数以一九八○年至开展救灾保险试点前一年实际拨给救灾款的平均数为基础,适当增加物价上涨因素,一经核准三年不变,每年初一次下拨到省,除特大灾害外,不再无偿拨给救灾款。省在每年初将试行县(市、区)上年各项互济面和互济金收入等情况上报两部,对完不成计划的,下年度两部视情况扣发定额补助款。
定额补助款主要用于超付补助,由省级安排。用于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生活等救助费用,应控制在定额补助款总额的9%以内,这部分资金可拨交地(市)掌握使用。试行县(市、区)扶持灾民生产自救资金,通过保险资金融通的办法解决,不另外从定补款中列支。
二、两部和省级建立大灾借贷准备金制度。省级大灾借贷准备金的来源:①从试行县定额补助款总额中提取10%;②从试行县(市、区)互济金收入中提取相当于定额补助款的15%;③地方财政自筹部分。对上述款项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并按其资金来源和性质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大灾借贷准备金,在大灾年借贷周转,遇到特大灾害时则全部转为无偿救助。年度大灾借贷准备金如有结余,可提取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建立奖励基金,奖励成绩卓著的单位改善救灾保险装备和开展防灾、救灾科研,具体办法由省自定,报部备案。
两部建立大灾准备金制度的具体方案另定。
三、试行县(市、区)遇有大灾,已有保险资金总额(管理费、垫底资金除外)不足以支付救助用款时,可逐级申报借款。借款先由省从当年筹集的大灾借贷准备金总额的50%以内支付,若有缺口,由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向两部申报,两部承担不超过定额补助款30%的借款责任。
借款收取2.5%的管理费,一般第二年偿还,逾期不还的,在拨付定补款时予以扣还。
四、试行县如发生特大(即带有毁灭性)自然灾害,出现大量超付时,可投入省、地(市)、县全部救灾保险资金(垫底资金和管理费除外),转入按保险条款实施比例救助或按救济标准实施有限救助。两部按现行救灾办法和救济标准酌情给予帮助。
五、为使以上规定顺利执行,各级都要加强资金管理。省和地市民政、财政部门对下拨的定额补助款和提取安排的大灾借贷准备金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做到轻重灾年调剂使用,逐年积累,增强省级救灾保险的实力。县级救灾保险机构要统筹安排,改进农作物互济办法,适当调整保额和收费标准,改善查灾定损工作,做到轻重灾年收支平衡有余,杜绝不合理超付。尤其要想方设法,通过多方支持,帮助贫困对象参加互济,实现以救灾保险代替灾害救济工作的机制转换。对不愿意参加救灾保险的集体和个人遭灾后则应实行自救。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问题的通知》(民救发〔1990〕1号)中有关建立大灾准备金的规定对试行县(市、区)不再执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0月28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陆明关于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切实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议案的审议报告,听取和审议了省农业厅厅长王守仁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关于我省农村
专业户发展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出现的各种专业户,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发展商品生产,带头改进生产技术,是当前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专业户发展生产,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专业户发展生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在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鼓励专业户从事各种专业,发展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
二、专业户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生产和经营项目,可以自行处理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产品,可以长途贩运,可以请帮手、带徒弟,可以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同时,要认真履行对国家和集体承担的义务。
三、各级经济、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积极提供信息、信贷、供销、贮运、技术以及经营指导等方面的服务,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要帮助专业户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市场需求和社会需要,搞好生产和经营,克服盲目性。
四、国家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同专业户签订的承包、购销、服务等经济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否则,违约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各级工商行政和司法部门要依法做好合同的鉴证、公证、监督管理和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审判工作,督促双方
信守合同。
五、各级税务部门向专业户征税,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对周期较长的开发性承包项目,在没有正式受益或受益不稳定的情况下,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予以减征或免征。各有关部门向专业户收取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提高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专业户的纳税、缴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不准刁难、阻碍、限制专业户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强行向专业户借、赊、拿、占、吃,不准以任何借口平调专业户的财产。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七、对敲诈、哄抢、盗窃、骗取专业户财物或以放毒、纵火、爆炸等手段破坏专业户生产、经营者,要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为专业户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危害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和调解组织,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治安保卫和人民调解工作,支持专业户发展生产。
九、对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专业户有权抵制、申诉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违者,应从严处理。
十、本决定的基本精神,适用于其他农户和农村各种经济联合体。



198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