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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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办建函[2010]1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工作,我部制定了《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 件

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工作,明确拍卖企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经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

  本办法所称拍卖行业协会是指接受本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拍卖企业信息催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的地方拍卖行业协会。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建立的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拍卖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真实、按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

  拍卖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依法受到保护,未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拍卖企业报送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商务部归口管理全国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拍卖企业的信息报送和监督核查工作。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接受商务部委托,承担信息催报、数据核查及分析等工作,经商务部核准后,可发布全国拍卖行业数据及研究报告。

  条件成熟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可委托拍卖行业协会承担本地区企业信息催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应于每月6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本企业的基本信息、上月经营信息。

  拍卖企业当月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也应当按时报送信息,相关经营数据填报为零。

  第六条 拍卖企业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后统一报送。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本地区拍卖企业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报送信息。分支机构填报的信息可单独查询,不纳入本地区及全国信息报送汇总结果。

  第七条 拍卖企业填报经营信息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成交额、佣金额、营业税额、企业所得税额等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保留两位小数;

  (二)成交额、场次按照当月实际发生情况填报,佣金额、营业税额、企业所得税额按照当月实际收取或缴纳的金额填报;

  (三)房地产包括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

  (四)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机动车牌照、冠名权和特许经营权等财产权利;

  (五)文物艺术品包括近现代艺术品;

  (六)发布多次公告举办相同标的拍卖会的,拍卖场次填报为1次,举办多次拍卖会拍卖相同标的的,拍卖场次填报为1次;

  (七)政府部门包括国土资源、海关、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

  (八)同一场拍卖会拍卖不同类别标的的,场次在成交额比例最大的类别填报1次,单项类别标的的成交额比例不超过90%的,成交额、佣金额应按照不同类别逐一填报,单项类别标的成交额比例超过90%的,可以按照该类别集中填报;

  (九)两家以上拍卖企业联合举办拍卖的,拍卖场次由主办拍卖企业填报,成交额、佣金额由参加联合拍卖的拍卖企业按照各自约定的数额分别填报。

  第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数据的审核工作,并汇总锁定数据。数据汇总锁定后,拍卖企业不能修改或补报数据。

  拍卖企业报送的数据有误,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尚未汇总数据的,可以由拍卖企业自行修改更正;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已经汇总数据的,拍卖企业可以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申请撤销汇总,或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申请直接修改更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已经汇总数据的,拍卖企业可以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申请撤销汇总。

  商务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每月对全国拍卖企业报送的数据汇总锁定。数据汇总锁定后,拍卖企业报送的数据不能修改。拍卖企业发现报送数据确有错误的,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息系统内部邮件等方式将有关情况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备案。

  第九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或纸质填报等方式报送联系人信息,建立联系机制。

  第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未按时报送信息的拍卖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及时督查,并将拍卖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作为监督核查及企业资质评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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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和海南行政区民政局、财政局。
全国尚有一批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红军失散离队的人员。这批同志曾经为中国革命事业作过一定贡献,现在他们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而且绝大多数居住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收入较低,生活普遍存在困难,需要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以帮助他们安度晚年。为此
,要求各地在一九八七年内,采取措施,妥善解决这批人员的生活问题。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
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过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二、凡确认属“红军失散人员”的,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各地群众不同的生活水平及参加红军的时间长短,一般可在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三十元的范围内掌握,最低每人每月十五元。从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身份批准之月起发给。凡已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但标准低于新
规定相应标准的,按新标准发给。
三、执行本通知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解决。鉴于所需经费数额较大,中央财政拟给予适当补贴。其余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安排解决。中央补贴数额,另行下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注意工作方法,认真贯彻落实,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认定“红军失散人员”的具体条件和具体补助标准,并将认定条件、补助标准和人数报财政部、民政部。



1986年12月8日

吉林市城市基层预防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城市基层预防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加强基层预防保健工作,提高城市卫生保健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保健是指传染病及非传染性慢性病的防治、计划免疫接种、疫情报告管理、妇女儿童保健、卫生宣传教育、卫生监督、健康普查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含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院、卫生所,下同)及个体开业医诊所,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院都要按“以医院为中心扩大预防”的要求,在所在地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下,承担地段辖区内的预防保健任务。
第五条 区以上医院(包括门诊部、专科医院、联合体医院)都要设预防保健科,并要按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部署,在未设卫生院的街道派驻防保站(组)。
医院的预防保健科或派驻街道的防保站(组),行政上由所在医院领导,业务上受所在县、区防保部门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六条 街道卫生院承担和指导辖区内的预防保健工作;未设卫生院的街道的预防保健工作,由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安排地段辖区内的医疗单位设置的卫生预防保健站负责。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院根据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配置在街道和居民委的预防保健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原则上不做轮换,一般不参加临床值班,需要调整时,要征得区卫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 预防保健科(站、组,以下简称防保机构)和预防保健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对地段辖区内儿童实施免疫接种相管理;
(二)负责地段辖区内的各种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三)对孕产妇和儿童实施系统管理、访视和普查;
(四)宣传预防保健知识;
(五)开展慢性病预防和地段医疗等服务。
第九条 防保机构的业务经费,由所在医院予以保证。
第十条 防保机构必须配备与开展防保业务相适应的冷链、接种、体检等设备器材。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院的预防保健人员,要按医院全部业务人员5%以上的比例配备,要选择思想好、身体健康、能胜任防保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预防保健工作。
第十二条 防保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程序、制度、标准和管理档案,实行科学管理。
第十三条 预防保健工作情况的考核,由各医院和县、区防保部门负责。各医院可根据内外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奖励或处罚。
第十四条 预防保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预防保健有偿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防保机构的装备以及对预防保健人员的奖励。
第十五条 预防保健人员与卫生防疫、妇幼卫生人员享有同等待遇,计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工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