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生产加工纳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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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生产加工纳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生产加工纳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绥政办发〔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市本级生产加工纳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绥化市市本级生产加工纳税
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招商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有效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促进市本级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加工纳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引荐、促成绥化市行政区域外,项目开工生产后综合税赋超过6%,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不含对上争取财政资金和财政担保贷款),以及股份制或中外合资企业外来投资比例不低于40%的投资项目落户市本级并依法设立企业(公司)或与市本级现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自然人或单位。

第三条 对自然人引资中介人,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奖励;对单位引资中介人,可在项目开工后,按规定程序和实际投资的数额先行兑现部分奖金,用于招商前期费用支出。奖金属于税后收入。

第四条 引进资金奖。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性奖励。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2‰进行奖励,投资5000万元—7500万元(不含7500万元)按5‰进行奖励,投资75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按7‰进行奖励,投资1亿元以上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财税贡献奖。项目投产纳税3年优惠期结束后,连续5年享受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1%-5%的额度奖励(每个年度奖励比例从5%起依起降低1个百分点。投产纳税后第4年和第5年奖励企业部分计入引资中介人奖励基数)。

第六条 引资功臣奖。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纳税型项目的自然人,除兑现奖励资金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为其安排1名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在财政开支事业单位就业;对招商引资有功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提拔重用。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中介人申领奖金,须填写由市商务部门印制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引进项目表》和《招商引资中介人奖金申领表》,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审核认定,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有特殊情况需他人代为办理的,须向受委托人提供委托授权书。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商务部门提出解决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新签约项目按本办法奖励,各县(市、区)可参照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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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及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教育局


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及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教发〔2008〕26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和教学资源库的业务管理,进一步推进全市教育信息化,现将《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暨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推进我市教育信息化不断迈上新台阶。
附件:《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暨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及教学资源库建设
规范与管理办法
(试 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和教学资源库(含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下同)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全市各级教育管理和教学业务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是将全市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的电子公文、人事管理、职称管理、科研管理、新课程改革、学籍管理、教务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各类教育管理的信息数据,逐步采集、整理形成的为全市教育管理服务的教育管理数据库(含业务数据、管理软件、储存设备等)。
焦作市教学资源库,是将各类中小学(含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下同)优质教学资源,主要有媒体素材、试题素材、案例素材、课件素材、文档素材以及数字图书等,逐步收集、整理形成的为全市教学服务的教学资源库(含数字教学资源、管理软件、储存设备等)。
第二条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和教学资源库统一建设在焦作市教育城域网中心站,全市使用统一的软件平台,逐步实现与河南省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和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资源库的连接共享。
第一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领导机构
焦作市教育局是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应用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工作。
县(市)区教育局是本辖区的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的建设、管理和应用的领导机构,根据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要求,协调和推进区域内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四条 技术管理机构
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是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应用的技术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与管理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
县(市)区电化教育机构(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是本辖区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系统的逻辑技术管理机构,负责本地的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系统的逻辑管理与维护工作。
各级各类中小学学校按照上级要求,负责本学校的教育管理数据的采集与应用工作。
第二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规范
第五条 建设标准与规范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教育部《基础教育统计应用手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河南省教育厅及焦作市政府有关信息化的要求。
第六条 建设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
为保证全市教育管理数据的标准化、规范化,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通用共享、共同管理。全市教育管理数据,须在全市教育管理隶属关系范围内互通共享,由统一的信息系统畅通调用。
(二)适用性原则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必须符合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 教育管理数据的收集、加工、存储和利用、传输,必须满足教育管理业务的需求,相关管理部门的业务数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建设并适时更新。
(三)真实性原则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的存储、传输、交换、加工、应用,要保证原始数据及其变更的客观真实,保证各类、各级数据的对应保密。
(四)扩展性原则
教育管理数据系统要求对业务变化、技术变化及应用变化有较强的适应性。经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领导机构批准,各县(市)区可在全市统一数据项外,另增特殊管理业务所需的数据项。教育管理数据库建设要考虑与现使用的各类应用软件兼容。
第三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 焦作市教育局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拟定焦作教育管理数据项,在进行评审后,由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建设实施。
第八条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由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负责管理和技术维护。县(市)区的电化教育机构(信息技术教育中心)和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教育管理数据的逻辑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各自业务数据建设管理(采集、整理、录入、更新等)和应用工作。
第十条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档案、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材料由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统一管理存档。
因焦作市教育局管理业务发生变化或上级部门管理数据结构发生变化,要求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相关数据项作出相应的变更的,则由市教育局有关业务科室填写《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项变更申请表》,报市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实施变更,并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对相应的数据项进行变更。全市教育管理数据项变更完成后,将变更材料备档并反馈给提出该申请的机构。
县(市)区因业务需要,需新增或修改教育管理数据项的,则需填写《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项变更申请表》,经市教育局主管机构批准后可自行变更。
超过半数的县(市)区需新增、修改教育管理数据项的,报经市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实施。
第四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应用规范
第十一条 应用范围(可根据需要设置)
(一) 业务查询类、统计报表类;
(二) 存储服务类、数据报备类;
(三) 数据流转类(括电子公文、电子学籍、教师管理、职称管理、科研管理、教务管理、后勤管理等)。
第十二条 应用权限
(1)数据录入。涉及某数据项的教育管理业务部门对该数据项的数据有及时、客观录入、修改和业务应用的权限。
(2)数据查询。涉及某数据项的教育管理业务部门及涉及该数据项的对象对该数据项具有相应的查询权限。
(3)统计分析。各级教育管理业务部门对相应区域内的相关业务数据具有统计分析权限。
(4)数据调用。经市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相关业务部门可有非业务数据的调用权限。
(5)数据流转。经市教育局主管领导同意,各级教育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可以流转应用相应级别和类别的管理数据。
(6)其它应用权限。对可供学生、学生家庭、社会及其它应用的数据,由市教育部门业务科室向需求方开放应用权限。
(7)权限设置及身份认证。对各级应用权限实行分级身份认证,包括系统登录身份认证和CA认证。
第五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运行
第十三条 数据备份
为保证数据安全,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实行严格的数据备份制度。市、县(市)区对各自的管理数据必须实行备份制度。教育管理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升级与版本更新前必须备份存档。
第十四条 数据库安全管理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须有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设施,须建立健全数据库安全情况定期汇报与汇总制度。
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要对病毒、恶意入侵、泄密及系统失稳进行预警和通告,并采取必要防范和清除措施。
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出现系统瘫痪、数据紊乱,应首先用本地备份数据进行恢复,如本地备份数据或系统无法恢复,则调用县(市)区备份数据进行恢复。
第六章 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领导机构
焦作市教育局是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管理和应用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全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和应用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是本辖区教学资源建设应用的领导机构,根据全市教学资源库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协调和推进辖区内教学资源的建设和应用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教学资源库。
第十六条 技术管理机构
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是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技术业务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规划、建设与管理焦作市教学资源库。通过教育城域网传输现代远程教学资源,发布本地教学资源,为全市教学资源的建设应用提供技术支持等。
各县(市)区电化教育机构是本辖区教学资源的建设和应用的技术业务管理机构,根据全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规划和要求,负责辖区的教学资源的采集、应用的协调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原则与责任
焦作市教学资源库建设的原则是:整体规划,统一建设,共建共享,与上级资源库内容互补,节约经费,形成特色。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有支持建设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责任;各级基础教研室、职业教研室分别承担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任务;各级基础教研室、职业教研室和学校是应用教学资源库的主体机构;各级电教机构是开展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教研活动,推进地方教学资源建设应用的主体机构。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焦作市教育局解释。

禁止从加拿大部分地区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禁止从加拿大部分地区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的规定
1996年11月8日,农业部


最近我部从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获悉,今年9月30日加拿大确诊发生了一例新城疫,爆发地点位于多伦多以东约70公里安大略省安大略湖北岸的Bowmanvill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禁止以加拿大新城疫疫点为中心半径20公里范围内地区的家养和野生禽类及其产品进境。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加强对入境旅客携带检疫物的查验工作。旅客携带入境的来自或途经加拿大的家禽、野生禽鸟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二、加强对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工作。所有进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凡使用加拿大的禽类产品作配餐料的,一律将其尚未使用的禽类产品作封存处理;交通员工自养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放在露天或甲板上;来自或途经加拿大的交通运输工具上的垃圾、泔水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消毒处理,不能在交通运输工具上消毒处理的,应用密封的容器盛装,必须密封完好,作不准卸离运输工具或卸离运输工具直运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或认可的地点作消毒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来自加拿大的带有禽类产品的邮包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销毁处理,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入境邮件处理通知单》,交邮局转交寄件人。
四、从加拿大输入被禁止范围以外的禽类和禽类产品的,必须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前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审批。进口时货物必须原包装、原证书从加拿大直运我国。用集装箱运输的,可以经由其他国家和地区入境,但必须有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在集装箱上加施的封识,在运输途中不得开拆。每批进口禽类或禽类产品必须随附有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签发的正本检疫证书,证书中须特别注明产地、饲养场或屠宰加工厂注册编号、全称和地址,用集装箱运输的,须注明集装箱号码和相应的封识号码。从加拿大进口的禽类或禽类产品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责令进口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无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签发的检疫审批单(原件)的;
2.无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签发的符合上述规定内容的检疫证书的;
3.进口禽类或禽类产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4.货证不符的。
五、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的加拿大被禁止范围以外的进口禽肉(含禽爪),经检疫合格的,一律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原包装上加贴“检疫合格”标识。凡无“检疫合格”标识的加拿大禽类产品,一律视为非法入境产品予以没收销毁。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