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55:32   浏览:81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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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9月14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融通网自1988年5月1日运转以来,对调剂资金余缺,加速资金周转发挥了较好作用。目前已有成员行40个,吸收入网基金19.70亿元。但是,在融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分(支)行经常不能按期还款,影响了资金融通网作用的充分发挥。为了加强对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的管理,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共同把资金融通工作做得更好。在实践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计划部。
1987年以前总行对有关分行拆放的老借款已经全部到期,请有关分行主动订出还款计划,抓紧归还;总行将本着有还有借的精神,依据有关分行的实际困难,优先拆放,努力搞活这部分资金。

附: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管理,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继续接纳新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凡自愿入网的,均可向融资网办事组(设在总行计划部资金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办事组负责征集各常务行意见后正式批准;但不再吸收地、市行入网。被批准入网的分行,应交纳一定份额的入网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入网基金的最低限额为每股5000万元,计划单列市分行为每股2000万元,多交不限。入网基金应通过在人民银行存款户上划总行;在总行有上存资金的分行,在征得融资网办事组同意后,也可通过工商银行联行往来上划,并出具划款通知单,注明“上交入网基金”字样,邮寄融资网办事组。融资网基金在总行专户存储,单独计息,利率按联行利率计算,目前为月息8.4‰,由总行会计部门按季划给各行。成员行如需退出融资网,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清偿所欠债务。
二、融资网资金营运的原则是短期融通,加速周转,恪守信用,内外有别。有关各行向融资网拆借资金,必须提前两天向融资网办事组电话或书面提出申请。融资网视资金情况,并根据各行履约情况和入网基金的多少,及时决定拆借的额度和期限,区别对待。拆借的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入网基金的三倍。所拆借的资金只能用于临时性的流动资金不足和解决临时性的清算资金困难,不准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和弥补长期资金缺口。
三、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对成员行和非成员行、系统内和系统外有所区别。拆借期限:系统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系统外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利率:系统内以联行利率为基准浮动;对系统内非成员行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对系统外拆放资金要严格管理,额度从紧,利率参照各主要资金市场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融资网拆借资金的总利率水平随着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利息的计收,从今年9月21日起发放的借款,一律改为利随本清。各行归还本金的同时,应将利息一并上划总行。借款起息日按总行划款日计算,止息日按各行上划日计算。对9月21日以前的拆借款,一律维持原拆借合同规定的期限、利率及利息清算方式,到期后向总行归还本息。
四、拆借手续。融资网办事组依据与拆入行商定的拆出金额、期限和利率,代拆入行填制拆借合同一式三份,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将其中两份寄拆入行;拆入行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存,将另一份寄回融资网办事组。
五、划款方式
1.融资网拆出资金时,一般通过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划款;经办事组同意,有的也可以通过工商银行联行往来划出。
2.各行归还融资网资金时,一般均应通过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上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信贷资金调拨户在总行确有稳定的上存资金时,经融资网办事组同意,也可通过工商银行联行往来划款;地、市分(支)行一律要通过人民银行划款。
3.在同一时间,甲行要向融资网归还资金,乙行要向融资网拆入资金时,为减少资金在途,融资网办事组可采取横向调拨方式,通知甲行将资金直接划入乙行,调拨通知单由办事组填制后分别寄甲、乙两行。
融资网无论纵向或横向划拨拆借资金,都要向有关分(支)行计划部门出具划款通知单;有关分(支)行向融资网归还资金时,也要向融资网办事组出具划款通知单,并注明到期日。
六、拆借资金必须恪守信用,按期归还本息。拆借资金一般不予展期,到期日归还确有困难的,由拆入行提前申请,并经融资网办事组同意后,每笔最多展期一次,展期期间的利率重新确定。未经同意,到期不还或展期后到期不还的,从逾期之日起,由融资网办事组通知总行会计部门按原订拆借利率的200%向拆入行主动计收利息,并在一定时期内停业拆放。
七、融资网办事组将进一步努力依靠成员行加强管理,并不定期向成员行和各有关行通报融资网资金营运情况,公开各行资金使用状况和信誉等级,增强融资网营运资金的透明度。
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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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肖像照片的法律思考

??兼议新闻媒介侵权的法律认定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潘志国律师


引 子

近悉,某法院对一起因报社刊登某居民小区举办公共活动而拍摄的群众咨询照片被诉侵犯肖像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在此,仅就该案引发出来的新闻肖像照片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以思考,以求教同仁,引共鸣,促进早日立法。

论 题

结合该案双方争议焦点,笔者归纳六点展开讨论,欲求明法理辨是非。
1、报社刊登照片行为是否合法;2、该照片是否属于新闻肖像照片;3、报社使用照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4、报社是否营利;5、肖像人是否存在损害事实;6、报社主观是否有过错。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3、散见于最高院其他司法解释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探求目前法律规定,可知: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为授权性规定,意味着自然人享有该项权利。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是侵犯肖像权的本质特征。未经本人同意和营利使用,也并非当然是侵犯肖像权的法律构成要件。
另外,探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其规定了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其侵权法律构成要件为: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焦点之一:报社刊登照片行为是否合法

判断报社刊登照片行为合法与否,首先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评价:
1、报社刊登照片的载体是否为广告宣传品;2、报纸的专版、专刊是否与报纸整体发行;3、报社是否单独发售专版、专刊。
从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直接找到其相应法律规范,其散见于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报纸及报纸专版、专刊、广告宣传品的相关管理规定,即在经过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核准,报社就可以印发广告宣传品,可以单独发售及散发、赠送报纸专版、专刊。同时,其规定指出报纸的专版、专刊是报纸的一部分,报纸正常开版内的所有版页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发行。
基于作为部门规章及其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及层次,其并不能直接作为司法审判的法律渊源,除非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并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精神一致。否则,其仅是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依据,其体现的是对行业规范管理的要求。
故判断报社刊登照片行为合法与否,首先要考察和评价的是其出版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即报社是否领取了相应的合法出版许可证件、营业证明等;其次评价其行为是否符合新闻出版的办报方针、宗旨、舆论导向及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最后对于其是否为广告宣传品、是否整体发行、是否单独发售等行为,则应综合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阻却合法性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渊源。

焦点之二:该照片是否属于新闻肖像照片

肖像照片,具有专有性、财产性和永久性特征。判断是否属于新闻肖像照片,笔者认为应依赖以下五点综合认定:1、肖像照片再现的事物是否出于公共利益或与公共利益紧密相连;2、肖像照片再现的场所是否处于公共场所或不侵犯他人隐私利益等;3、肖像主体是否明示拒绝发表或传播;4、传播主旨是否出于正确的舆论导向或弘扬新闻之所需;5、符合新闻传?`要求。
符合以上五点,一般即认为构成新闻肖像照片,可不征求肖像人同意。


焦点之三:报社使用照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新闻媒介上刊登的新闻肖像照片,如系作者抓拍,而这些照片本身又具有营利性质,是否就侵犯肖像人肖像权呢?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上,我们尚找不到这一方面的明确答案,究其原因,是因为民法通则未规定肖像合理使用的情况所致。
一般自然人参加公共活动,就有可能被新闻记者摄入镜头,这属于一般常识,所以群众参加公共活动的本身,应视为默许记者对其肖像进行报道。另外,公共活动本身体现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新闻媒介刊登这些肖像,尽管具有营利性质,但肖像人的利益应当服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肖像人无权主张肖像权。
正是因为肖像的使用,不仅与自然人个人关系密切,同时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各国在肖像权法律保护制度中,都对自然人的肖像权进行了某些限制,当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个体利益)与舆论工具作用(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考虑新闻传播活动非一般的民事行为及其特殊的职责性,应予保护公共利益,牺牲个体利益。
故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一般认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自然人肖像权,即使未经本人同意也阻却违法性,不构成侵权,即构成“肖像的合理使用”。
另外,要引起注意的是,合理使用应严格遵守三条规则:1、使用应确保肖像本身的真实与完整,不得破坏与毁损;2、使用不得采取侮辱、丑化等方式;3、使用必须遵循合理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程度等。通过该规则以规范合理使用,确保新闻(新闻照片)真实、客观的特性。

焦点之四:报社是否营利

济南市对集贸市场和摊点群实行统一收费的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济南市对集贸市场和摊点群实行统一收费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翟永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对集贸市场和摊点群实行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贸市场和摊点群的管理,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集贸市场以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摊点群的收费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集贸市场和摊点群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税务、物价、公安、卫生检疫、标准计量、城建等部门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集贸市场实施统一管理。摊点群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依照《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凡进入集贸市场和摊点群的经营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市场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主要用于集贸市场建设、场地卫生保洁、维持市场秩序、开展宣传活动和开支管理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街道办事处管理的摊点群,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市场管理费,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街道办事处按4:6比例分成。检疫部门在肉类等农副产品检疫时收取手续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今后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集贸市场和摊点群增设收费项目的,有关部门一律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收费。有关部门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后,不免除原有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有关部门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使用济南市财政局印制的收据。收取的费额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款据相符,每季与有关部门结算一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在代收费额总数以内提取5%的手续费。


  第七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和摊点群收费的监督管理,禁止向经营者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对违反本规定,进入集贸市场和摊点群收费的单位和个人,物价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收费,经营者有权拒交,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揭发。


  第九条 市辖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物价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